(經2017年1月8日主日事工委員會通過)
一、辦公室擬定會議內容前,必須向主任牧師提交準備提交會議討論的內容。未經同意提交的內容,不得提交會議討論,或變相提交,或以個人意見提交;
二、提交會議的內容,只作為會議中議程,不能作為會議必須通過的內容,因此,不得作為會議信息發出;
三、經過會議一致通過的相關內容與要求,執行者必須原汁原味地執行。在執行中,如遇意想不到的困難,可向事工委負責人反映情況,但不能先斬后奏,造成工作被動;
四、執行小組或具體執行人,要嚴格按照會議的要求,認真履行職責,不得隨意改變會議要求,別出心裁;
五、事工委實行嚴格的會議紀律和崗位責任要求,實行請假、準假制度。請假未經許可,請假為無效。滿3次以上不履行委員職責的,事工委中的堂委根據組織要求,與當事人交通談心。如該成員執迷不悟,我行我素,可根據會議紀律自動離職;
六、會議期間,會議記錄人為事工委辦公室主任,其他人的記錄為個人記錄,不作為會議有效記錄。如辦公室主任不在,由事工委負責人直接擔任記錄員或指定辦公室其他成員記錄;
七、根據會議要求,事工委會議不實行手機錄音或者其它錄音器具。
八、工作與會議紀律有關規范,經事工委會議同意報教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。
南通第一城基督教堂
2017年1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