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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章制度

江蘇省基督教堂所規章制度

作者:江蘇省兩會 來源: 日期:2017/3/13 14:32:14 人氣:57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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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省基督教堂所規章制度

     為更好健全組織,規范人事管理,根據《宗教事務條例》和《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》以及基督教全國兩會有關規章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堂(所)管理組織的產生

1、堂(所)組織是堂(所)的民主管理機構,堂(所)組織成員在當地基督教團體組織的指導和監督下,由本教會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或協商產生。教堂應建立堂管理委員會,組成人員至少7人;固定處所應建立處所管理小組,組成人員至少5人。

2、選舉管理組織的信徒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1/3。

二、堂(所)管理組織成員應具備的條件:

1、信仰純正,熱心事主,有奉獻心、責任心的信徒;

2、堅持三自原則,愛國愛教,遵紀守法,在教內外有好名聲,并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;

3、受洗三年以上,沒有不良嗜好,柔和謙卑,不結黨紛爭,能團結廣大信徒;

4、身體健康,無傳染病及不適宜工作的疾病;

5、年齡:一般在60周歲以下;

6、文化程度:堂委會成員一般在初中以上,處所小組成員一般在小學以上;

7、看堂人員不得參加堂(所)組織。

三、管理組織任期和有關規定

教堂和處所管理組織組成人員每屆任期3—5年,必要時可以延期,但不得超過一年。連選可連任,主要負責人任期不超過兩屆。

教牧人員和堂(所)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應實行回避制度,不得參加同一堂(所)管理組織和擔任關鍵職務(如財務、人事等)。

四、堂(所)管理組織的職責

1、教務部分:應安排好各種崇拜聚會以及圣禮事工,做好培靈探訪、抵異防滲工作,積極開展三自愛國教育,推進神學思想理論建設工作,牧養好信徒,滿足信徒靈命供應需要。

2、財務部分:應切實遵守財務、財物、財產管理制度,做好對財務、財物、財產的管理工作。

3、事務部分:應做好教會接待、看管、后勤、安全保衛等事務工作,定期召開會議,使教會各項圣工都能按秩序進行。

4、服務部分:解決信徒信仰上的難題,積極引導信徒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,引導信徒在經濟社會發展中、和諧社會的建設中貢獻力量。

五、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界定、職責及權利

1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界定:

 教牧人員指牧師(包括相當于牧師的長老)、副牧師(教師)、長老和傳道。專職傳道人員指經過省兩會考核而未按立的傳道人員(下同)。

以上人員應經相應江蘇省基督教兩會和各省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定,并報江蘇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及各省轄市宗教局備案

2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職責:

(1)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自覺維護社會的和諧。

(2)、遵守國家的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帶頭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。

(3)、堅持按三自原則辦好教會,自覺抵制異端邪教和外來滲透。信仰純正,本著《圣經》的教導,做好牧養工作,勤靈修、多研經,按正意傳揚福音,講解真道。

(4)、遵守教會規章制度,積極引導教會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,引導信徒投入到三個文明的建設中去,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。

(5)、廉潔自守,嚴于律己,寬以待人,在社會公德、職業道德、家庭美德等方面,都作信徒的榜樣。

(6)、在職責上應接受堂(所)組織及信徒的監督。

3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權利

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應享受相應的工作、生活、住房、醫療等方面的權利。

六、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聘用及考核

1、聘用人員:省、市基督教兩會按立的牧師、副牧師(教師)、長老、傳道;神學院和省圣經專科學校(教牧大專班)的畢業生;經省、市基督教兩會培訓或有五年以上牧養工作經驗的專職傳道。

2、聘用主體:凡具備聘用條件的教堂和固定處所。

3、聘用辦法:應根據聘用規定,向當地基督教團體組織提出申請。根據教會的申請,在征得受聘者的意見后,確定正式受聘人。聘用工作采取“雙向選擇,擇優錄取”的原則公開舉行,聘用工作完成后,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書一式三份(教會、被聘人各一份),由聘用方給受聘人發聘書。并及時向所在地宗教事務部門辦理備案。

聘用合同簽訂后,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聘,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解聘,應在基督教團體組織協調下進行,任何一方不得隨便違反聘約。

非因個人原因解聘或落聘的專職教牧人員,由基督教團體組織協調另行安排工作,第二年仍落聘者,作待崗處理,第三年落聘者,解除工作關系,按有關規定的相關條款辦理。

     4、考核:對聘用人員的年度考核標準依據《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》,參照《江蘇省基督教教牧人員、駐會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》,結合當地教會實際,由基督教團體組織開展此項工作。考核小組成員為市三自常委會部分成員。小組成員3-5人,主席為當然組長,考核小組工作至當年考核任務結束時止。

    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。考核分為優秀、稱職和不稱職三種。基督教團體組織根據年度考核結果(參照場所監督小組的評價報告),集體研究確定被聘人員的工作定位或交流。

七、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的生活待遇

1、工資標準:參照當地中等工資水平。2、社會保障:各堂(所)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正式聘請的人員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障基金,包括:養老保險、醫療保險(包括重大疾病保險)、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。

3堂(所)與被聘用人就工資、生活補助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,按約定條款執行。

4、經費來源由各堂(所)自籌解決。

5、教牧、專職傳道及堂(所)管理人員退休安排

為了照顧年老的教牧人員和堂(所)管理老年人員晚年生活幸福安樂(堂所換屆兩屆到期而年齡未到不在其內),為了教會發展的需要,對男年滿60周歲,女年滿55周歲的以上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,發給退休證書。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《江蘇省基督教教牧人員退休辦法》。

八、人才培養及使用

     1、堂(所)要制定人才選送、培養和使用的長期規劃,人才選送的條件和選送程序,根據教會發展需要分層、分批、分級選送,避免造成人才資源浪費和流失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2、堂(所)要根據基督教團體組織的統一安排,做好圣職人員按立的申報、公示工作,配合基督教團體組織做好申報圣職人員的考核認定和按立工作。杜絕在申報圣職過程中的隨意性和隱蔽性,體現圣職按立的神圣性,要做到公開,透明。

    3、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接受所在地基督教團體組織的領導和監督,根據工作需要對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進行調配和交流,堂(所)要配合做好此項工作。

4、基督教團體組織積極創造條件開辦不同類型的培訓班,從中發現人才、選拔人才、使用人才。

九、獎懲規定

被聘人員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將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勸誡、暫停任用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:

違犯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,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。

違背三自辦教方向,信仰出現偏激,不能自覺抵御異端邪教和滲透的。誤導信徒消極厭世,在教內外造成較大消極影響的。

違犯教會規章制度,獨斷專行,不聽勸告和教育,造成教會混亂的。未經允許私自跨地區活動的。

    在教會中拉幫結派,布散紛爭,使教會工作受到嚴重阻礙的。

    在信徒中斂財,生活道德敗壞,經調查后屬實的。

因個人原因無法從事本職工作或因組織工作需要調動的。

3、被聘教牧、專職傳道人員實行浮動工資制度,工資總額的10%作為浮動,對年度考核優秀者增發工資10%作為獎勵,合格者補齊浮動部分,不合格者不再返還浮動部分。

十、其它

1、本制度解釋權屬江蘇省基督教兩會。

2、本制度由江蘇省基督教兩會常委會會議通過后施行,修改亦同。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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